專欄 Columnist

艾迪.馬博與族人提出訴訟,主張世代居住在梅里 島,澳洲法院首次正式承認原住民族對土地的權利。
艾迪.馬博與族人提出訴訟,主張世代居住在梅里島,澳洲法院首次正式承認原住民族對土地的權利。

解鎖部落「集體資產」

讓共有的土地帶來共好

2026/01/06

  • 文字 / 葉于甄 powered by 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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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創新的制度設計,土地不必被私有化才能創造價值;資金也不必依附於個人信用,而能以社群的信任與治理為基礎重新流動。

當部落想推動農業或永續旅遊時,若資金不足,向銀行借貸往往需要土地等資產作抵押;一旦無法償還,土地就可能被出售。但對多數原住民族而言,土地屬於整個社群,而非個人。為了借貸被迫私有化土地,反而讓土地進入金融市場,最終可能因經濟壓力被賣出,成為永久失土。

把共有土地變成個人所有,可能會破壞社群原本的平衡與安全網,讓貧窮與不信任更嚴重。但這並不是共同擁有土地,或是有沒有資產的問題,而是現代社會的金融體系還不懂怎麼處理「共有、集體所有權」的價值,如何設計同時兼顧集體主權與金融可行性的制度,是目前許多國家在積極嘗試、尋找的答案。期望透過新的制度與創意的做法,讓「共有的土地」不只是傳統記憶,也成為推動社群永續發展的力量。

把土地交給專業管家

如何讓共有的土地,在金融體系下化作真正可以使用的資源呢?澳洲政府和原住民共同成立「原住民土地與海洋公司」(Indigenous Land & Sea Corporation,ILSC)。這間機構的起點來自 1992 年澳洲「馬博案」(Mabo Case)。

馬博案(Mabo Case)

「馬博案」是澳洲重要的人權與土地正義判決。1982 年,托雷斯海峽梅里安族長老艾迪.馬博與族人提告,主張梅里島並非「無主地」,而是原住民族世代擁有與管理的土地。1992 年,高等法院判決推翻「無主地」觀念,承認原住民族的原生土地權從未消失,並促成 1993 年《原住民土地權法案》的通過,讓原住民族得以依法申請與管理自身土地。

這項判決推翻過去「澳洲是沒有人擁有的土地」的觀念,第一次正式承認原住民族對土地的權利。為了讓權利真正落實,澳洲政府在 1995 年成立 ILSC,協助將土地歸還給澳洲原住民與托雷斯海峽島民,並支持他們學習管理與經營土地。ILSC 以永久基金投資收益運作,法律上為土地的「管家」,但土地所有權仍屬原住民。

ILSC 協助原住民族在返還土地上發展牧場、生態旅遊與飯店產業,並透過子公司 Voyages經營艾爾斯岩度假村,促進就業與地方經濟。

2019年後,業務拓展至海洋資源與農業投資,支持族人發展農業與小型企業。這不只是單純「還給原住民土地」,而是讓土地重新成為原住民族生活的一部分。

用信託基金賣好環境

位於南美洲安地斯山脈東邊的馬迪迪國家公園(Madidi NationalPark)被譽為生物多樣性最高的森林,這片近兩百萬公頃的熱帶雨林是 31 個原住民社區的家園。雖然玻利維亞原住民族在法律上擁有土地與自治權,但因資金與技術不足,要管理大片領土並兼顧生計與環境並不容易。既然不能砍樹,那可不可以靠「好環境」賺錢?野生動物保育協會(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WCS)與當地原住民組織合作發展「領土管理融資機制」, 於2023年設立「馬迪迪信託基金」,專門用來支付「環境服務報酬」,獎勵致力保護森林的族人。

南美洲安地斯山脈東邊的馬迪迪國家公園近兩百萬 公頃的熱帶雨林是 31 個原住民社區的家園。

南美洲安地斯山脈東邊的馬迪迪國家公園近兩百萬公頃的熱帶雨林是 31 個原住民社區的家園。

這個基金的運作最重要的是,所有決策都由原住民決定;董事會成員來自四大民族的領土組織與拉巴斯原住民區域組織(CPILAP),確保社群的聲音能真正主導方向。基金不只提供資金,也協助培力社區的治理能力,讓原住民從受益者變成決策者以自己的方式管理土地與資源時,更成為實現自我決定與永續發展的力量。

台灣司馬庫斯族人打造共享企業

回到台灣,在新竹縣的司馬庫斯部落,泰雅族人用自己的智慧走出另一條路。他們把族人的傳統規範「Gaga」精神,和現代的「合作社」制度結合起來,發展出屬於部落的共享企業。Gaga 在泰雅語中,意思是祖先留下的話,它不只是規矩,更是一種共同生活的方式,強調大家一起工作、分享成果,也一起分擔風險。

2000年, 司馬庫斯由長老與教會帶領成立「司馬庫斯勞動合作社」,以集體為核心管理觀光資源,包括土地使用、民宿、餐廳與導覽等,統一由合作社運作,確保公平分配並避免土地被收購或過度開發。所有重大決策都需由部落會議共同通過,教會則協調並維護社群凝聚力,使部落在發展觀光的同時得以守住土地與文化。

司馬庫斯部落以集體為核心管理觀光資源,確保公 平分配,避免土地被收購或過度開發。

司馬庫斯部落以集體為核心管理觀光資源,確保公平分配,避免土地被收購或過度開發。

合作社採「共享經濟」模式,成員不論工種皆領相同薪資,盈餘不分紅給個人,而是投入公共基金,用於獎學金、醫療補助與公共建設,重視生活需求勝過個人資本累積。

在這樣的運作下,巨木群、山林步道等部落共有的自然與文化資產成為永續的觀光收益來源。大家共享集體資產所帶來的成果,形成自給自足的「內循環經濟」。

讓集體資產成為新金融語言

當我們重新思考在當代以個人為主的金融體制中,當集體擁有的土地、資源與文化被視為有價值的「資產」時,如何讓這樣的有價資產在金融系統下實際發揮效用?

藉由澳洲的 ILSC 案例,國家介入為原住民族在既有的金融制度下創造新可能;玻利維亞則透過國際組織合作,重新思考共享資源轉譯成個人資產的同時不阻礙共同利益;台灣司馬庫斯另闢新徑,從文化底蘊中找到一條屬於自己新的路徑。

這些案例,在在回應「如何在主流金融體系之外,重
新掌握資金與土地的主導權。」不是單純地「被融入」金融體制。透過創新的制度設計,土地不必被私有化才能創造價值;資金也不必依附於個人信用,而能以社群的信任與治理為基礎重新流動。讓「共有」變成可以被投資、管理與增值的形式,集體資產就能轉化為推動社群永續發展的「集體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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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HoHaiYan原住民青少年雜誌》No.1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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