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繳納的勞保、健保及勞退6%,成本到底有多高?公司與勞工各自負擔的比例是多少?許多公司其實是搞不清楚的。通常公司收到勞保局、健保局寄來的繳款單,都會在期限內就趕快繳掉,避免因為遲繳或漏繳而產生罰款跟滯納金。
許多小企業因為不諳法令或為了節省經營成本,能低報就低報;又因為招募困難,遇到臨時工已在農保、漁保、職業工會投保,或是欠債不能投保的勞工,就要求其簽具不投保切結書後,直接不投保了,這樣可以嗎?
上述問題牽扯到投保是否具強制性?投保金額的依據是什麼?收入不固定要如何投保?勞資雙方可以協議不投保嗎?有諸多問題等待釐清。
勞保、健保及勞退6%,是否具強制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以下略)」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5人以上公司行號要設立勞保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以下略)」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所有受僱關係之人員均應投保健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雇主為符合條件之所有員工進行退休金提繳。
由上可知,勞保、健保及勞退6%均為依法應強制投保,企業之投保責任顯然難以避免。故縱使跟員工以口頭約定或簽立不投保協議書,未幫員工投保的企業,由於行為已經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所以該不投保協議書仍屬無效(註1)。
投保金額之依據為何?收入不固定如何投保?
投保金額規定分別如下:
勞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勞保的每月投保薪資,即為「投保單位依照被保險人的每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註2)。
如果每月薪資不定,投保金額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以最近3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註3)。
健保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註4)。另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除非已達最高級距,否則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不能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和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如果發現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低於這個標準,則投保單位(通常是雇主)必須通知保險人進行調整,保險人也可以直接調整,以確保金額符合規定(註5)。
勞退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註6),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註7),此處所稱的「勞工」,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並獲取薪資者。
「雇主」為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人。「工資」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註8)。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投保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指的「工資」作為依據,重點在於「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予」。
跟工資有關的勞動成本包括:勞保、就保、健保費、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新制退休金提繳、職災補償、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休假日加班工資、各種有薪假工資、預告工資、工資墊償、福利金、年資結算金⋯⋯。
筆者茲於表4列出勞保、健保、勞退6%的成本明細,便於讀者參考。

從表4投保成本明細的說明中可以看到,薪資加上勞動成本,等於1年至少支出12個月薪資,這樣的負擔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著實不輕鬆啊!
*本文摘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