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這3個字在企業中常被使用。章董經營模具公司十幾年,其中有2位經理、3位課長、4位行政人員在面試時已經清楚說明屬於「責任制」,所以每天都要完成工作才能下班,且「沒有加班費」。
阿成是業務經理,每個月薪資是新台幣8萬元,加上績效獎金、年終分紅,年薪大約新台幣120萬元。由於工作涉及產品外銷歐、美市場,基於二地時差,他常需要在上班時與製造部門進行產銷會議,下班後還要與國外客戶進行業務聯繫。
每每工作告一段落,他舉頭望時鐘,都已接近晚上10點多。而業務部門早上9點上班,下班時已經歷了13個小時,甚至週六還要到公司整理訂單文件。
雖然章董在業務部門業績目標達成時,會發給一筆豐厚的達標獎金,獎勵業績出色的人員,但是業績不好的人員流動率就很高,業務部門也常常在徵人。
阿成辛苦工作了10年後,產生職業倦怠,業績也開始滑落,於是他想好好休個長假。然而,在向章董請特別休假時,章董卻以責任制人員沒有特休為由不准假,雙方甚至產生了口角。最後章董找到新的業務經理,便叫阿成自請離職,好好休息。
阿成離職後鬱鬱寡歡,約了多年未見的勞資顧問好友阿智吃飯。當阿智聽到「責任制」這3個字時,追問阿成出任經理是否經過《公司法》的程序?是否有在經濟部進行經理人登記?阿成滿頭問號的說:「我是在章董二次面試之後錄取,一開始就擔任業務經理了,並沒有登記。」
阿智告訴阿成:「你們公司是製造業,縱使有業務部門,原則上仍舊不是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俗稱的責任制條款)的工作者(註1)。所以你不是委任經理人,也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責任制,依法要打卡,工作超時要有加班費,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婚假、喪假等等的法定權利,也都是你應該享有的。所以,你有權向公司請求過去5年超時工作、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加班的加班費。你的薪水這麼高,可以請求的金額粗估有到上百萬喔!」
阿成聽了,瞬間眼睛一亮。
阿成真的可以向章董公司請求過去5年的加班費、休假不足加班費等權利嗎?依據《民法》,阿成若有請求權,時效為5年(註2)。
許多企業認為高階主管就是責任制,而高階主管也認為自己領的薪資比較高,要負擔許多管理責任,所以是責任制。而責任制主管就是扛責任、扛目標、扛業績,所以無加班費也不必打卡。
實際上,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未經過《公司法》第29條而聘任的經理人,不論其職稱是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執行長、營運長等,都適用《勞動基準法》上的所有強制、禁止規定。
哪些職位才算責任制?
因此,只要違反規定者,就會受到主管機關查核處罰,且員工可以依法主張權益。至於要經過哪些程序,才能明確釐清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請參酌以下重點:
1.檢視公司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行業(註3)。
上述章董的模具公司屬於製造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2.檢視出任經理之程序,或簽署的文件屬性。
阿成於章董二次面試後,一經錄取便擔任業務經理,並未經過《公司法》第29條之程序任命。所以他不是「委任經理人」,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3.檢視是否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註4)。
阿成受到公司的指揮和監督,公司也可以基於阿成的業績決定要發給他多少獎金,而阿成工作上也與各部門進行組織上的分工,顯然符合勞工之從屬性。
綜上所述,阿成確實具有勞工身分,他可以向章董公司請求過去5年超時加班、休假不足等情況的加班費。
請求過去的加班費怎麼算?
我們現在就來初步計算一下,阿成可以請求多少錢?
假設條件如下:
- 薪資每月新台幣8萬元。
- 每日工時13小時,扣除午餐、晚餐時間各1小時後,尚餘11小時。即每日加班3小時,設1個月以10天計算加班費。
- 特別休假滿5年至10年,皆為15天,15×5=75天。
- 隔週休息日到公司加班,設每月計休息日2天,一年共計24天,5年共計120天。
阿成共計可請求金額:
- 3小時加班費(其中2小時為1.34倍,一1時為1.67倍)
(8萬÷30÷8)×2×1.34×10×12×5=53萬6000元
(8萬÷30÷8)×1×1.67×10×12×5=33萬4000元 - 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註5):8萬÷30×75=20萬元
- 休息日加班費(註6):
(8萬÷30÷8)×2×1.34×120=10萬7200元
(8萬÷30÷8)×6×1.67×120=40萬800元
- 總計可請求金額:53萬6000+33萬4000+20萬+10萬7200+40萬800=157萬8000元
恭喜了!阿成經理,你不算是責任制,還可以向公司追償超過150萬!此處也要特別提醒各位讀者,不是位階高的職務就算是責任制喔。
*本文摘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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